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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kaiyun登录网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0号)

时间: 2024-04-01 09:54:50 |   作者: 开云kaiyun登录网页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做的考核评议。

  (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没办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五)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嫌疑犯的情形;

  (七)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第七条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谨慎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第九条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十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一)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能够大大减少扣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

  (五)因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公安机关的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凡报评“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能够准确的通过本规定,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制定细则。